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意见: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是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而制定的,是今后依法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的政策依据。各地要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二、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新时期医疗保障的基本办法。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管理的原则,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享受住院减免和门诊补贴等医疗补助。
三、残疾军人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统一负担。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统一负担。
四、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适当减免照顾。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对伤口复发的,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可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减免费用每年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五、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实行门诊补助医疗保障,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粤民优〔2002〕5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至二级每月不低于300元,三至四级每月不低于250元,五级每月不低于200元,六级每月不低于150元。门诊补助按月发给残疾军人个人。
六、个人无力参保的缴费部分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及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的单位缴费部分;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应负担的减免费用和残疾军人门诊补助医疗经费,由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列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当年财政预算,统一由地方财政给予解决。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地级以上市财政也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门诊医疗定期补助及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与住院减免费开支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七、各地民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得以落实。
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残疾军人,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按期发放门诊医疗补贴,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及时调整总结和检查落实当地医疗保障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
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协调落实住院减免和资金结算;要对残疾军人医疗待遇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医疗保障、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的落实兑现;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八、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水平、残疾军人个人医疗支出等因素,在不低于省确定的标准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制定医疗门诊补助标准和住院减免幅度,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较好保障他们的医疗待遇。
九、对残疾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保障制度较好的地区,也要逐步过渡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医疗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办法。
十、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