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民政局
文 件
河源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07]24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从2007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2)。调整优抚对象(不含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中央、省财政负担,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所需经费由中央、省财政负担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即市负担20%,各县区负担80%,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请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配套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调整 抚恤 补助 标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