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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09-09-01 17:03:44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3)备案: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发布成立公告。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一式两份);(4)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7)章程草案;(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一式两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一式两份)

4)会员名册(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6)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一式两份);

7)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一式两份);

8)社会团体法人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11)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一式两份);

12)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一式两份);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表格下载:http://www.hymj.org/download.asp?OrgClass_ID=1

登记机关:河源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人:陈干平

联系电话:3238891

 

 

文章作者:河源民政局    文章来源:河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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