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合伙)登记申请表;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章程草案;
(八)在职人员名册
表格下载:http://www.hymj.org/download.asp?OrgClass_ID=2
登记机关:河源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联 系 人:陈干平
联系电话:3238891